台灣華語拼音聯盟拜訪行政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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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行政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台華聯字第97121101號
速
別:速件
主
旨:教育部依貴院函覆本聯盟有關拼音政策公文書疑有資料造假、魚目混珠、喪權辱國情事,敬請鑒察回復。
說
明:
一、依貴院97年11月27日院台教字第0970053164A號函,教育部97年11月28日台語字第0970241798號以書函回復本聯盟與貴院。查該公文書疑有資料造假、魚目混珠及喪權辱國情事。
二、資料造假方面,該文所提國際流通第1項「經查目前世界各國與組織於製作我國地圖、地名辭典、地名資訊時,多直接採用漢語拼音」疑有造假。按地名係屬專名,其國際慣例的最高原則是「名從主人」,例如高雄市拼音為Kaohsiung、台中縣拼音為Taichung全世界均尊重,世界各國與組織製作我國地圖等時,幾乎少有國家與組織將高雄與台中等台灣地名直接用中國漢語拼音拼寫(除侵犯我國主權,將我國視為其管轄的一省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集外)。請貴院函請教育部提供世界各國與組織製作我國地圖等時,將高雄與台中等地名用中國漢語拼音拼寫,超過50%以上的證據?
三、魚目混珠方面,該文所提第二點第(一)款「經查聯合國國際標準化組織已於1986年訂定漢語拼音為世界文獻中拼寫漢語專有詞語的國際標準,依維基百科查詢結果:『國際標準ISO7098為Information
and documentation—Romanization of
Chinese(中文羅馬字母拼寫法),寫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通過的漢語拼音方案,被用來拼寫中文。轉寫者按中文字的普通話讀法紀錄其讀音。』其以『中文字的普通話讀法紀錄其讀音』應屬譯寫原則,非限定範圍」。按依據ISO7098:1991(2nd
edition)第1頁第1條Scope,該標準所謂的Chinese係指「the
principles of romanization of Modern Chinese or putonghua, the
official languag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換言之,教育部該書函所謂的「漢語」、「中文」的Scope均為「putonghua,
the official languag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範圍,而非「中華民國的國語或華語」,我國國語或華語的讀音讀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話的讀音讀法並非完全相同。而且是「the
principles of
romanization(羅馬拼音法則)」,並非僅是教育部該書函所謂的「譯寫原則」。所謂「轉寫」與「譯寫」也有不同。上述三項均屬魚目混珠,混淆事實,尤其第一項牽涉國家主權。
四、其他魚目混珠事項,尚包括:
(一)該文所提國際流通第2項「全世界的圖書館都採用漢語拼音」。按全世界圖書館並非只採用漢語拼音,而是以漢語拼音做為權威檔協助資料歸檔,大部分圖書館均尊重「名從主人原則」,接受漢語拼音之外的其他拼音系統。我國國家圖書館97年6月12日台圖研字第0970001828號函教育部均指出「依原各書目資訊來源所提供之拼音資料,提供偉傑士拼音與漢語拼音的檢索-----儘量提供多元的拼音方式(漢語拼音、偉傑士拼音與通用拼音),以滿足讀者檢索查閱資料之需」。教育部疑魚目混珠、斷章取義。
(二)該文國際流通第3項「各國、各大學、國際上重要傳播媒體及學術期刊等,凡涉及中文譯音等,大都採用漢語拼音」。按世界各國大都不承認中華民國,我國仍可立足於世界。同理,只要不妄自菲薄,自我分裂,我國華語拼音仍可立足於世界。但過去政府獨尊注音符號,視羅馬拼音為共匪,怠惰推廣拼音;現又保守注音符號,在國內推銷共匪拼音,此乃顛倒因果、魚目混珠。
(三)該文國際流通第4項「華語地區如菲律賓,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等,目前也在漢語教育中進行漢語拼音教學」。按菲律賓與馬來西亞不是華語地區,菲律賓華語教育泰半流通簡化字,馬來西亞華語教育幾乎全部流通簡化字,新加坡華語教育全部流通簡化字,同理,我國是否應改用簡化字?如果答案為否,則第4項理由不成立。更何況儘管新加坡華語教育流通漢語拼音,但是新加坡的地名路牌除少數外,都不是用漢語拼音。
五、鑑此,疑資料造假與魚目混珠情事,該文第二點第(二)款前半段「鑑於聯合國國際標準化組織訂定漢語拼音為世界文獻中拼寫漢語專有詞語的國際標準,就實務功能與國際資訊流通需要考量,爰修訂中文譯音使用原則條文採用漢語拼音」。此項行政措施的邏輯疑點重重,建請貴院鑑察釐清。
六、該文第二點第(二)款後半段「本部所報『中文譯音使用原則修正草案(第2點)』條文為『我國中文譯音除另有規定外,以漢語拼音為準』,為免條文似有制定漢語拼音系統之疑慮,不將方案訂於條文規範中,未來將以使用手冊之附錄納入漢語拼音方案,提供各界參考,該原則修正草案為訂定使用準則而非制定拼音系統」。按漢語拼音為專有名詞,我國無權制定漢語拼音,該原則修正草案並非制定拼音系統。而我國已在2002年制定華語拼音標準(過去的注音二式報行政院時,並未獲得行政院認可),是1949年以來六十年間,唯一經過正當程序並經過行政院認可制定的國家華語拼音標準。但教育部該原則修正草案,以疑為資料造假與魚目混珠情事之理由,引進在國際上對我不友善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通過的漢語拼音方案(我國華語的讀音讀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話的讀音讀法並非完全相同)」來全盤否認或冰凍我國國家華語拼音標準,此疑為喪權辱國之行政措施。再者「為免條文似有制定漢語拼音系統之疑慮,不將方案訂於條文規範中,未來將以使用手冊之附錄納入漢語拼音方案」,此疑為偷偷摸摸、欺瞞人民之行政措施。更何況既然「不將方案訂於條文規範中」、「以使用手冊之附錄納入」,中文譯音使用原則修正草案的第2點條文修訂應為「我國中文譯音除另有規定外,以附錄為準」,而我國國家華語拼音標準係屬「另有規定」應繼續使用,維護我國主權。
正本:行政院
副本: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各委員、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各委員、前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委員黃榮村校長、前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委員曾憲政校長、前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委員陳其南、前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召集人李遠哲院長、前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召集人劉兆玄院長、前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委員曾志朗政務委員、行政院秘書長薛香川、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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